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110年9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5項規定。
二、教師法第14、15及29條。
三、教育部109年7月21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097594E 號令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7日新北教安字第1101521942號函。
貳、目的:
鑒於校園霸凌行為對學生人格發展影響甚鉅,對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造成嚴重影響,為符合現行實務所需並強化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完整性,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
肆、執行策略:
一、強化教育宣導,建立防制意識:
應著重於校園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奠定教職員工生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主動發現處置,綿密通報作為:
應與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設置投訴電話及信箱,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師長家長及民眾等多元反映管道;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疑似個案詳查輔導;如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1)積極處理。
三、積極介入輔導,落實追蹤管制: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導正學生偏差行為,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成立時,應依教師法或相關規定送交審議並啟動輔導機制。若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立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研編防制校園霸凌相關議題融入之各類教材、教案,以充實宣導資料。
(二)將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學生相關學習領域及教師進修研習課程,並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鼓勵教職員工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進行處理程序。
(三)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以利於事件發生時能即時妥處,獲取當事人及家長信任。
(四)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相關研習,可參考「法務部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以遴聘合適講師(請參閱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亦可透過本局或逕自聯繫臺北大學橄欖枝中心(02-86741111分機67107),協助辦理校內相關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五)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參與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安全學校之建構。
(六)推動每學期第1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校園霸凌、防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杜絕復仇式色情及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防治及處理」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並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教職員工及校長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勇於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七)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外聘學者專家(至少3人)、家長代表(至少3人),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編組名冊(格式如附件2)應陳報校長核定;會議召開時,得視案件需要另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八)每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由校長主持,並應有學校學務人員、輔導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至少1人)、外聘學者專家(至少1人),共同與會討論,以落實案件處理之公平公正及多元討論原則。
(九)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參加教育部或本局辦理相關活動及研習培訓,以儲備推動防制校園霸凌能量。
(十)得善用優秀退休校長、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
(十一)得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及校園週邊警察巡邏路線(點),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十二)教育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本局亦設立「1999」及「02-29560885」等2支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均由專人接聽並立即列管處理。
(十三)應設置投訴專線及信箱,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十四)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十五)教育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國小五年級、六年級10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
二、發現處置:
(一)學校學輔人員、教師獲悉學生疑似遭受霸凌行為時,應主動聯繫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並確認其申請調查意願,填寫調查申請書(如附件3-1),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出申請,校方應填具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如附件3-2)主動啟動霸凌事件處理機制進行後續處理,並妥慎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以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二)學校權責人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校長或教職員工生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經大眾傳播 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視同檢舉),應於24小時內依下列案件類別進行校安通報,並由校長指定專人對案件實施初步調查,於三日內將相關資料送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依據「霸凌事件成案要項基本檢核表」(附件3-5-2)對案件進行後續處理:
1.學生對學生:主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類別-疑似霸凌事件-知悉疑似生對生霸凌。
2.教職員工對學生: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類別-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知悉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
(三)學校獲悉或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之霸凌因應小組召開會議,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案件進行後續處理機制啟動調查,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四)受理案件進入調查程序,校方應編組三人以上調查小組,其成員應納編外聘專家學者、家長代表及學校教職員工,以落實案件調查之公平公正原則。
(五)案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後應以書面方式將調查處理結果(如附件3-6、3-6-1、3-6-2)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相關處理程序如下(詳如附件1流程圖):
1.確認非屬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完成調查後,後續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2.確認屬霸凌事件:學校依案件類型進行校安通報續報為霸凌事件:
(1)學生對學生:主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類別-霸凌事件-確認為生對生○○霸凌事件。
(2)教職員工對學生: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類別-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確認為○○霸凌),並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
(六)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申請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3人以上審議小組,其成員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且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2.申復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附件3-8)。
3.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七)行為人、被霸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三、輔導介入:
(一)教育局輔諮中心提供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二)教育局設置法制專員(電話02-29603456分機2825),可供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三)獲悉或受理校園霸凌事件申請,除送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處置,應同步成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等,並就行為人、被霸凌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四)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藉由和解會談,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若校園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五)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聯繫司法機關或本府社政單位協處輔導或安置。
四、解除列管:
(一)案件處理期程係以接獲申請當日為起算日,並應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並確認當事人是否提出行政救濟程序後,彙整案件處理資料(包含因應小組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如學生獎懲、訂定輔導計畫及管教措施等)向本局申請解管事宜,作業期程應於申復期後1週內完成。
(二)案件解管所需資料應依解管流程檢核表(附件3)彙整,以密件公文陳報本局申請解除列管,解管資料請佐附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併申請公文寄送本局辦理,正本由校方留存備查。
(三)案件解管後校方仍應持續關懷行為學生、被行為學生及其他關係人,輔導其情緒管理及加強法治品德素養教育,如學生升學或轉學應完成轉銜作業,以避免類案再生。
陸、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專案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規定。
柒、訪視與考評:
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方式實施,其訪視成績列為教育局「防制校園霸凌」獎懲之主要參據。
一、定期訪視:配合教育局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訪視及督學室分區視導會議辦理,瞭解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二、不定期訪視:針對發生重大事件之學校,採不定期訪視方式,輔導各項防制校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以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三、教育局將視各校實際處遇校園霸凌案件及防制宣導執行情況,擇數所學校於本府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聯繫會議中實施報告,以精進及落實校園霸凌防制教育。
四、本校如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教育局應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五、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教育局及各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100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5),由教育局立即協助處理。
六、教育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學校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結果,應善盡改善之責。
捌、一般規定:
一、應訂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依附件6完成自我檢核,推行績效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
二、應依據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人員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Commentaires